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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6-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8〕8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共和县组织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 机制采集录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组织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机制采集录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2日
共和县组织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
采集录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四个转变”治青理政新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部在全国开展基于电子地图和新一代移动警务深化“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创新示范应用工作,积极响应海南州被列为全省唯一的市(州)级试点地区战略,不断加强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治安基础工作信息化和基础要素动态化管控。根据州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县开展标准地址和实有单位、实有房屋、实有人口(以下简称“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录入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求,紧紧围绕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近年来“双百行动”、“强基安民”及“百日清库”等工作中探索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托村警队伍业务初步成型、移动警务终端配置不断延伸一线、青海治安查控平台建成运行等新变化新要素,在原有“三实”管理服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完善“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录入,通过基础信息采集维护,着力破解人、房、业等基础要素信息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重要要素漏管失控难题,努力提高派出所对基本治安要素特别是重点要素的动态管控能力,夯实公安工作基础,为公安实战、社会管理、党政决策、服务民生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和信息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搭建信息采录平台。公安部将统一开发部署应用系统,免费提供给试点地区使用,并为试点地区提供电子地图、网格化管理应用软件、移动警务APP、移动互联网“一标三实”采集APP,届时各派出所必须运用到位,将应用系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二)全面规范网格化管理。各派出所要协同相关部门,健全网格化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能,成立专职网格员队伍;同时,应用电子地图信息化手段,对乡镇、社区(居)村委、社区网络的地理边界进行标绘,实现与社区民警和网格员的关联,明确信息采集维护责任。
(三)全面规范标准地址信息。及时完成城乡地名、街路巷名称和门(楼)牌清理、规范、命名、制作、安装工作,进一步规范地址命名和房屋编号,让每一条房屋地址对应一个标准化表述的唯一地址编码,建立符合公安行业标准的地址信息库,实现地址编码的二维码化,全面推广二维码门楼牌,让基于不同网络、不同应用的设备终端均能通过扫描二维码关联相应的标准地址,高效、准确地采集信息,开展应用。
(四)全面规范实有单位信息。基于标准地址排查、登记、采集和核准录入有关行政、事业、企业、社团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实有单位基础信息,各派出所对已有信息进行数据清洗治理,对有误或不达标信息及时更正,对未录入或漏录信息及时补录。
(五)全面规范实有房屋信息。基于标准地址排查、登记、采集和核准录入所有单位财产、私人财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实有房屋基础信息,各派出所对已有信息进行数据清洗治理,对有误或不达标信息及时更正,对未录入或漏录信息及时补录。
(六)全面规范实有人口信息。基于标准地址排查、登记、采集和核准录入有关户籍人口、居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口等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各派出所对已有信息进行数据清洗治理,对有误或不达标信息及时更正,对未录入或漏录信息及时补录。
(七)健全完善机制。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为载体,建立派出所基础工作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机制,构建信息资源关联共享格局,夯实基础工作信息化的根基,确保基础信息更新及时、鲜活有用,实现社会管理长效化管理服务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共和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录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共和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司成 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
副组长:东 忠 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巷 青 加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华 藏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韩 忠 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侯 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才 华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仁 青 措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副局长华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共和县“一标三实” 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同时,形成主管局长负总责、治安一把手具体抓、派出所领导分片包干、民政等主要部门积极参与协助的组织领导体系,层层落实责任、逐一分解任务,形成良好工作合力。
四、职责分工及完成时限
县综治办:负责将“一标三实” 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任务和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严格检查考核,严防弄虚作假和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等情况发生;发动全县网格员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将今年的全域采集与后期的动态采集纳入考核项目并长期执行。(完成时限:长期)
县民政局:负责清理和规范地名、街路巷命名,对未命名的城乡地名和街路巷进行命名,组织做好地名、街路巷及门(楼)牌号编制、制作、安装等工作;同时,清理、整顿社会团体,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会团体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县住建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新建道路、街路巷的命名工作,对因拆迁、改建、新建等原因造成门(楼)牌编制不规范和重、错、漏等问题的及时改正,重新规范编制并安装上墙,确保门(楼)牌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同时,组织小区物业对楼栋门牌号的安装工作。(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县公安局:负责 “一标三实” 基础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同时,协调省公安厅、州公安局尽快落实电子地图、网格化管理应用软件、移动警务APP、移动互联网“一标三实”采集APP,按照“先一标、后三实”、“先房后人”的流程,以全面实现标准地址“应采尽采、全面覆盖”为目标,组织各派出所集中开展标准地址编制采集,建立完善标准地址数据库,全面推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等管理模式。特别注意务必要先将街(路)巷和门(楼)牌编制规范后,再录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录系统。(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参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的核对、采集工作。(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前)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所需经费,并将今年的全域采集与后期维护、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前)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10日—5月31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单位,明确到人,确保任务明确、职责清楚;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人员;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此项工作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动员公安、民政、村(居)委会、村警、网格员做好采集录入工作,确保采集录入人员到位;认真聆听教官团队的悉心教导,熟悉录入规则、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熟练掌握采集、录入和维护信息的基本技能,确保采集录入人员“明任务、知标准、懂方法”。
(二)集中采集录入阶段(2018年6月1日—10月31日)。要按照“应采尽采、全面覆盖、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先采集后规范再录入”的流程和“完整、准确、鲜活”的要求,有重点、分步骤对辖区内的“一标三实”基础信息开展集中采集,信息的采集率、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其中在确保信息质量前提下“三实”工作要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期间,以标准地址为根基,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辖区“三实”基本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核对,全面摸清辖区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员、单位实际从业人员底数和基本情况,实现“以房找人、以人找房、查房知人、查人知住”的目标。
1、标准地址核准采集录入。在确保信息质量的前提下,2018年10月31日前,全县全面实现标准地址“应采尽采、全面覆盖”目标,建立完善基础管理体系。组织综治、公安、民政、住建等单位加强协作,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加快建立标准地址编制管理规范,对街(路)巷地址信息未命名的,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及时命名,全面推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等管理模式;对暂未编制门楼牌号地址的区域,可由公安机关编赋后商请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对因拆迁、改建、新建等原因造成门(楼)牌编制不规范和重、错、漏的,要及时纠正、重新规范编制并安装上墙,特别注意务必要先将街(路)巷和门(楼)牌编制规范后,再录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录系统。
2、“三实”信息核准采集录入。在确保信息质量的前提下,2018年7月31日前,全县全面实现“应采尽采、全面覆盖”和“人房一致、查人知往”的目标。按照“街不漏巷、巷不漏院、院不漏房、房不漏人、不留死角、不出盲点、应采尽采、应录必录”的要求和“先城市城镇、后偏远农村”、“先单位再房屋后人口”的流程,以标准地址为根基,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辖区“三实”基本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核对,全覆盖采集录入辖区“三实”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全面摸清辖区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员、单位实际从业人员底数和基本情况,实现“以房找人、以人找房、查房知人、查人知网”的目标。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2018年10月31日前,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为载体,建立基础工作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机制,建立基础信息采集录入、维护更新、交换共享等机制。坚持专群结合,在入户调查、治安检查、巡逻盘查、窗口服务过程中采集信息的同时,加强与综治组织、基层组织的合作,积极发动综治网格员、村警和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等力量协助提供和核查基础信息;积极争取相关单位支持,加快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编办、房管、人社、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电信、水、电、气、物流寄递、网约车、网上餐饮外卖等行业的信息资源、开具相关证件、调处矛盾纠纷、报警求助等办理相关业务的契机,同步采集、维护、更新信息。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
1.验收考核。各单位要自觉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工作,对前期采集的信息数据和编制的门(楼)牌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和补录纠错,并规范添加备注和检查记录。州公安局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州“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组织召开全州表彰推进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表彰奖励“一标三实”采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迎检准备。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准备资料,迎接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检查验收和兄弟县观摩考察工作。
3.总结表彰。县政府、县综治办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在集中采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应用攻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畏难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抓好落实。要将“一标三实”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门力量,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
(二)密切警种协作。综治、公安、民政、住建、市场监管等主要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间共享机制,形成基础工作支撑专业工作,专业工作反哺基础工作的良性互动。在采集信息中收集情报线索、物建特情耳目,着力提高行动性、预警性及情报线索发现能力;与反恐防暴紧密融合,通过信息采集维护强化反恐基础大排查和涉疆关注人员日常管控工作,着力提高各类可疑人员发现预警能力;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紧密融合,依托信息采集登记载体开展治安防范、重点人管控等工作,切实压减可防性案件发案数量,并通过信息数据服务公安专项打击行动和侦察破案工作。与群众工作紧密融合,通过入户调查密切警民关系,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群众工作方法,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水平。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实效,突出应用。要将“一标三实”与维护国家安全紧密融合,多渠道、全方位发现、掌握、列管实有人口中的涉恐人员、涉稳人员、涉毒人员、在逃人员、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肇事肇祸及精神病人和重点上访人员等七类重点人员,查清其真实身份、社会交往和活动轨迹,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重点人员管控率达到100%。通过“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加强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实战应用,有效服务和支撑各项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依托信息采集登记载体开展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人管控、反恐防暴、维稳处突、侦察破案、行政管理、服务群众等工作,切实压减可防性案件发案数量,预防和处置暴(恐)事件,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同时,对辖区所有出租房屋进行彻底的清理登记,全面了解掌握出租房主、业主具体情况,全面实行备案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信息登记、录入、上传责任的房主和业主,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四)严格标准,确保质量。针对社会单位增多、城乡建设变化大、人员流动频繁、信息准确率要求高、人民群众需要政府服务的事项大量存在、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社会管理难度增大等特点,各部门一线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工作速度、信息质量,坚持信息质量第一、数量全覆盖的原则,按照科学规范、任务明确、标准清楚、培训到位、责任终身的要求,突出标准地址信息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按照“先一标、后三实”、“先房后人”的流程,开展地址元素信息采集,建立完善标准地址数据库。要将信息质量作为“一标三实”信息采集生命线,按照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科学分解安排“一标三实”采集任务进度,坚决避免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要通过后台分析评估、现场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一标三实”信息质量监管,对信息真实准确率低、采集虚假和严重错误信息的派出所和民警,强力督导其自查整改;对整改后信息质量仍不达标的,要对其所采集信息强制予以清空;对不及时编制、制作、安装门(楼)牌号和命名、规范地名、街路巷等工作的民政、住建工作人员倒查追责;确保“一标三实”信息完整、准确、鲜和,能够真正服务社会管理。
(五)保障经费,兑现奖惩。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所需经费以及街路巷、门(楼)牌等制作安装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和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对财政经费;落实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倒查追责。
附件:1.公安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维护工作规范
2.共和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录入工作推进统计表
3.共和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录入工作成效统计表
附件1
公安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以下简称“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与维护,进一步夯实治安管理基础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标准地址”是由主管部门确定或约定俗成,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地理空间位置的规范表述。
“实有人口”是指实际居住在辖区内的所有人口。
“实有房屋”是指在辖区内已固定建成的房屋。
“实有单位”是指辖区内实际存在并有从业人员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实体及其下属部门。
第二章 标准地址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三条 标准地址信息按照部颁行业标准《公安信息代码第32部分:地址元素分类与代码》(GA/T2000.3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息采集维护应符合《地(住)址基础信息数据项》(GA/T 1219)等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地址元素的地址编码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管理发布。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街路巷(小区)、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等级别地址元素地址编码的赋码工作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
第五条 在建筑物信息中,应对建筑物的电子地图坐标位置进行标注。所有建筑物和建筑物单元房屋地址信息均应关联到社区、居(村)委会信息,其公安机关管理属性应精确到警务责任区。
第六条 街路巷(小区)地址原则上以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为标准;街路巷(小区)名称和建筑物的地址应填写规范的地名和门(楼)牌地址,别名简称可填写惯用、通俗的名称。
第七条 建筑物及以下层级的地址信息元素采集工作由社区民警负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地址信息质量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街路巷(小区)命名,并做好门牌(号)、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的命名、挂牌工作,实现新增、变更、撤销地址信息共享、对接。
第九条 对于暂时没有正式命名的街路巷(小区),可按当地约定俗成名称先行录入,标记为非正式命名。未挂牌的门牌(号)、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临时编定。
第十条 门(楼)牌地址信息应使用规范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录入。
第十一条 军事管理区用于军事用途的房屋暂不纳入此次标准地址信息采集范畴,但用于居住或登记户口的房屋应采集标准地址信息。
第十二条 临时房屋、建筑工地等地址登记为临时地址,采集地理位置坐标,参照标准地址的编码方式使用文字描述。
第三章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应符合《实有人口基础信息数据项》(GA/T 1218)等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境内人员和境外停居留人员2大类。
第十五条 境内人员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分为人房一致、人房不一致两种情形)、非本地户籍人口、未落户人员3类。
(一)本地户籍人口: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县)范围内的人员。
1.人房一致:实际居住地址与常住户口登记的地址为同一地址的本地户籍人口。
2.人房不一致:实际居住地址与常住户口登记的地址非同一地址的本地户籍人口。
(二)非本地户籍人口: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县)范围以外,在辖区内实际居住,按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对已申领居住证和未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分别标注。
(三)未落户人员: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十六条 境内人员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人员类别、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户籍地址。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集信息的项目。
第十七条 境外停居留人员包括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外国停居留人员、华侨停居留人员、港澳地区停居留人员、台湾地区停居留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等5类。
1.外国停居留人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人。
2.华侨停居留人员:是指已定居在国外、持中国护照,但未取得外国国籍,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中国公民
3.港澳地区停居留人员:是指定居在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中国公民。
4.台湾地区停居留人员:是指定居在台湾地区,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中国公民。
5.其他人员:是指其他境外停居留人员。
第十八条 境外停居留人员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人员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中文姓名、外文姓、外文名、性别、国籍(地区)、出生日期、境外人员身份、签证(居留许可)种类、签证(居留许可)号、签证(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签证(居留许可)截止日期、居住地址、国内邀请人或本人联系电话。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集信息的项目。
第十九条 实有人口限定于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在本辖区但没有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应登记为实有人口。军队、武警部队人员不作为实有人口登记,但散居在社会面的,应当作为实有人口登记。
第四章 实有房屋基础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维护应符合《地址(房屋)管理信息数据项》(GA/T 1224)等行业标准的规定。出租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优先和重点登记采集,并详细登记房屋承租情况和定期开展治安检查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房屋地址、房屋类别、房屋用途、房屋间数,房主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集信息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筑物特性将房屋类别分别登记为:单元(公寓)楼、筒子楼、别墅、自建楼、平房、四合院、其他;房屋用途分别登记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
第二十三条 实有房屋信息应当与警用地理信息系统(PGIS)关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同步采集录入建筑物、房屋照片信息。
第五章 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实有单位信息采集维护应符合《辖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项》(GA/T 1220)等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有单位应优先和重点采集聘用有外来务工人员或单位内设置有员工宿舍的单位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实有单位采集内容包括单位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一)单位机构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别(分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情形)、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三)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集信息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实有单位信息采集依托于标准地址按照以下要求登记:
(一)属同一单位或者单位下属部门的连片楼栋、房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为一个实有单位。
(二)属同一单位或者单位下属部门的非连片楼栋、房屋,应当以标准地址为基础,分别登记为实有单位。
(三)同一区域或者楼栋内的不同单位,应当分别登记为实有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对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违法违规提供查询、使用,如有违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属治安系统“一标三实”信息采集维护内部工作规范,不对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2
共和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录入工作推进统计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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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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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有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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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有 房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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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有 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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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事业 |
企业 |
社团 |
个 体 工商户 |
私人 |
单位 |
临时 建筑 |
常住人口 |
流动人口 |
寄住 人口 |
境外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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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核对城乡地名及村组数 |
清理核对安装街(路)巷数 |
清理制作安装门(牌)数 |
清理登记数 |
采集录入数 |
清理登记数 |
采集录入数 |
清理登记数 |
采集录入数 |
清理登记数 |
采集录入数 |
清理登记数 |
采集录入数 |
清理登记数 |
采集录入数 |
清理核对数 |
采集录入数 |
清理登记数 |
采集录入数 |
清理核对人数 |
采集录入人口数 |
发现登记无户口人员数 |
解决突出户口问题数 |
清理核对人数 |
采集录入人口数 |
新办居住证数 |
摸清流出人员去向数 |
清理核对人数 |
采集录入人数 |
清理核对人数 |
采集录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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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共和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录入工作成效统计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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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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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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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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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应销未销户口 |
登记应登未登户口(人) |
列管重点人口(人) |
发现消除治安隐患(处) |
发现案件线索(条) |
破获违法犯罪案件(起) |
摧毁违法犯罪团伙(个) |
抓获违法犯罪人员 |
抓获在逃人员 |
整改安全隐患数(处) |
处罚违规业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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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传达部署 |
是否制定方案 |
出动民警数(人) |
发动社会力量人次 |
宣传标语横幅(条) |
印发宣传资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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