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6060000025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7-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25)36号共和县中医院扩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补充稿)
为对共和县中医院扩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拟按《共和县中医院扩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共政办〔2025〕29号)规定实施征收,现对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进行补充:
一、私有房产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后,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定结果为准。
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供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产权调换,须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货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3.搬迁补助费和学生交通补助;低保证、残疾证、军人相关证件(三证中只享受一证)。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计算方式。一是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土木结构1:1、砖木结构1:1.1、砖混结构1:1.2。二是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实际测量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土木结构1:0.8、砖木结构1:0.9、砖混结构1:1。三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四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超出10㎡以内(含10㎡)的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上的按照市场价计算。
2.安置房情况。安置房源在县医院家属院安置小区内,属异地安置。安置户型有90㎡、110㎡、120㎡三种户型。本次安置房标准均为毛坯房。办理产权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选房顺序。异地安置房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时间顺序进行选房,同时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房屋。未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的,所选房号无效。
4.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根据征收户意愿可享受2套安置房屋,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只享受一次奖励、搬家费、过渡费等相关优惠政策。回迁安置建还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40m2。
二、私有房产房屋与经营性房屋、地上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视为房屋:
1.房屋结构具有梁、板、柱和门窗四大要件的且正在或已有实际居住事实。
2.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的且实际居住。
3.土墙彩钢顶、土墙预制板顶、砖墙彩钢顶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房屋均视为土木结构住房。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正在合法经营的;
3.值班室、锅炉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三)除(一)(二)条件外全部视为地上附着物,视为附属设施。
九、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1至2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21至4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红线范围涉及住户、单位职工搬迁,对一次性货币安置到位的被征收户,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原地产权的被征收户,按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900元/月/户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实行多退少补原则,临时安置费的发放自被征收人移交房屋钥匙并搬离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公告发出之后三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其他补助政策
(1)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军人相关证件其中一证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户给予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三证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的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45㎡进行产权调换。
(四)经营性房屋评估标准
住改非视为经营性房屋后,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在以住宅评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对持有商业房产或土地手续的按商铺进行补偿;工业用地房产或土地手续的按工业用地进行补偿,具体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五)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被视为合法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暂定㎡/1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室内装修、装饰、简易房、简易棚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按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简易房、简易棚及临时搭建房不计入原地回迁安置面积中。
(七)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300元/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被征收人户籍内持有学籍证明成员为准)
(八)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2025年6月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