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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403250000025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3-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24〕30号关于暂停办理海南州留置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共政办〔2024〕3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暂停办理海南州留置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因海南州留置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需要,共和县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青海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审批范围:

东至安居佳苑,西至县人大办公楼,北至海南州留置中心,南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海南军分区(具体范围以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为准)。 

二、暂停审批事项: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县居民应征入伍、服刑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6.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请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以上所列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三、暂停审批时限(如需延期另行通知):

自2024年3月25日至2025年3月25日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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