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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来源:共和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4-05-15 14: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共和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按照全省生态旅游“一芯一环多带”发展布局和“一圈两湖四城”旅游发展总体思路为培育壮大我县文旅市场主体,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先行区、创建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青海湖示范区步伐,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发改财贸2022231号)《关于印发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青海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品牌创建提升

1.支持景区品质提升。对县域内新创建挂牌的国家5A级、4A级、3A级、2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管理单位20万、15万、10万、5万元奖励资金。对县域内景区(点)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医”全要素,当年新建或改造提升基础设施,且成效显著的,给予投入资金(扣除政府投资)5%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自驾车营地建设。对县域内新评定为5C(星)、4C(星)、3C(星)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省级自驾车营地的,分别给予管理单位5万、4万、3万、2万元的奖励资金。

3.支持申报各级荣誉。对县域内当年获得文化旅游部门评选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资金。

二、支持产业融合发展

4.支持非遗项目申报。对县域内新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的非遗项目,分别给予申报主体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资金。

5.支持非遗作品参赛。对县域内文化企业或个人创作的非遗作品在省内外相关政府单位举办的各类非遗活动及大赛上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获奖主体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资金。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奖励为准。

6.支持文艺作品创作。对县域内文化企业或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在省内外相关政府单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及大赛上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获奖主体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资金。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奖励为准。

7.支持文创产品研发。对县域内文旅企业或个人研发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等文化和旅游商品,在省内外相关政府单位举办的各类旅游商品(文创产品)活动及大赛上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获奖主体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资金。同一商品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奖励为准。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文化和旅游商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每个系列给予1万元的补助资金。对当年取得国家专利的文旅企业或个人,单项专利给予0.5万元的补助资金。

8.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对县域内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集体,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3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县域内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点,分别给予管理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村集体经济直接运营的乡村旅游接待点,当年新建或改造提升基础设施,给予投入资金(扣除政府投资)10%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发展民宿集群。鼓励村委会组织发动群众对本村集中连片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用于旅游民宿开发建设,对落地5家及以上规模的旅游民宿村落,给予群众投入资金(扣除财政资金)30%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

10.支持开展风貌改造。对环湖南岸旅游公路沿线农牧民群众能够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青海湖地区风貌导则》要求,自愿对开展旅游业态经营的房屋进行外立面改造的,验收合格后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资金。

11.支持文旅项目策划。按照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保障当年新编制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前期费用,谋划储备一批主题鲜明、产业融合度高、示范性强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三、支持引客入共

12.支持旅行社宣传营销。对组织县外团队游客来共旅游的省内外旅行社,在县域内食宿1晚及以上,游览2处及以上景区景点(倒淌河景区、班禅敖包观景点、龙羊峡景区、韵彩山庄、阿克敦巴九曲里、恰恰湾沙滩旅游度假村、班禅塔林寺、共和县藏绣研发中心、共和县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年度组织游客人次达5000人及以上的,取排名前五,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具体人次统计由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制定的统一统计口径执行。

四、支持营销推介

13.支持各类艺术宣传。对利用摄影、散文、诗歌、书法、音乐、美术等艺术形式宣传共和文化旅游产品的原创作品,在国家级、省级、州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按所得稿酬给予作者同等奖励。

14.支持网络媒体营销。对以共和县文化旅游资源为创作内容,在相关新媒体平台发布共和文旅宣传、旅游攻略等文章,并在网络上形成正面热点新闻的国内新媒体作者(含企业和个人)安排10万元给予奖励,同一媒体账号全年获奖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县级各官方平台不享受此奖励。其中,微信公众号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1万次、3万次以上的,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的奖励资金;微信视频号单个作品转发量或点赞量达到1万次、3万次以上的,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的奖励资金;抖音、快手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1万次、3万次以上的,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的奖励资金;微博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1万次、3万次以上的,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的奖励资金;小红书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1万次、3万次以上的,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的奖励资金。以上奖励在同一类型平台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不重复奖励。

15.支持开展文旅活动。对县域内文旅企业参与承办县级及以上政府审定的重大文旅活动或自主举办具有较高影响度的区域文旅活动,根据企业在活动中的经费投入情况和综合影响力,给予投入资金(扣除政府投资)5%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支持企业参加推介。对受邀代表共和县参加县外文旅推介交流活动,且圆满完成布展任务的文旅企业,按照省外0.3万元省内0.1万元每场次标准给予补助资金。

五、支持服务提升

17.支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对县域内新创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管理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县域内新创评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管理单位3万元、2万元的奖励资金。

18.支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对县域内新创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管理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资金。

19.支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经文旅部门推荐,代表共和县参加国家、省、州级相关部门主办的各类旅游行业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资金。

六、申报条件

(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支持措施奖补资金的申报:

1.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

4.当年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同一申报主体不同项目符合本措施两项或两项以上支持条件的,除本措施明确规定不重复支持的项目外,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两项或两项以上支持条件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支持的奖补对象为2024年内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2024年前已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奖补资金。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文旅企业申报相关奖补资金的需提供申请书、承诺书、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个人申报相关奖补资金的需提供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流程。成立由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组成的奖励资金联审工作小组。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经联审小组进行资料审核后,由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并公示后发放。

(三)申报时间。奖补资金审批发放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其中第四季度最晚申报时间为11月30日前,逾期不再进行受理。符合本措施鼓励支持条件的文旅企业和个人,可及时向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其他事项

(一)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类奖补资金从县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本措施由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符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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