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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采取四项措施确保《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贯彻到位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05-2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098月《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共和 县不断加强领导,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四项措施,深入贯彻执行 《条例》, 积极探索新时期做好藏传佛教相关事务新思路、新举措,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认真学习宣传,营造社会氛围。把《条例》纳入全县普法工作重点内容,并从党政领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等不同层面开展了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截至目前,累计举办各类培训150余期,悬挂横幅50余条,散发宣传资料3万余份,参训人员达4.1万余人(次)。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广大党政干部、宗教界人士以及社会各方面对《条例》基本精神和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条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更加深入,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执法环境明显改善,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健全管理机制,促进宗教和睦健全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机制,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全力提升管理水平,有效维护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确保了全县政治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一是强化寺院社会管理工作。将寺院管理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全县经济社会建设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二是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把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有力推动了寺院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三是执行划片分区管理模式。将全县28座藏传佛教寺院划分为三个责任管理片区,为充分发挥寺管干部作用、提高寺院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寺院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四是落实县级领导联寺制度。由27名县级领导干部联28藏传佛教寺院,建立了重要问题请示报告、信息反馈制度。联寺领导经常深入所联寺院与宗教界人士开展谈心交流,掌握其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引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寺院管理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是加强寺院公共服务力度。按照管理与服务并举的要求,把寺院与基层行政村同等对待,切实加强寺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工作。近年来,先后落实各类资金900余万元,实施了寺院水、电、路、僧舍、环卫设施、网围栏等建设项目,有效解决了寺院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大孤残老弱僧侣的救助力度,使宗教人员同等享受国家在生活、社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提高僧侣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充分发挥佛教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引导各寺院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一是截止目前,共颁发“两证”886 件,活佛和宗教教职人员持证率分别达到100%80%,及时收回并销毁2名除名僧侣和23名还俗僧侣的教职证。二是推荐州级“五好”和谐寺院2座、“三好”僧人8名,评选表彰县级“五好”和谐寺院3座、“三好”僧人20名,树立了典型,充分调动了广大僧尼的积极性。三是每年邀请省、州相关领导和专家,举办活佛、寺院民管会成员等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并先后组织 6名活佛及民管会主任参加省佛教学院培训。四是组织50余名藏传佛教宗教教职人员和民管会成员分批赴江苏、浙江等地考察学习,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五是坚持把建设爱国爱教、团结奋进的民管会班子作为首要目标。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始终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了寺院有人管、寺务有人干。六是组织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化科技知识,提高了僧人的政策、法律、文化、道德素质和宗教学识水平。七是为实现更加科学的寺院内部管理机制,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征求宗教界上层人士和寺院民管会的意见,制定了《共和县藏传佛教寺院寺规僧约》,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机制。八是深入环湖4个乡镇7处藏传佛教祭祀点及沿途26家宗教用品销售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确保了藏历木羊年期间前来青海湖转湖、祭湖的信教群众能够使用上质量合格的宗教祭祀用品。

四是群众参与评议,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始终按照《条例》规定,对寺院民管会管理寺院、管理僧人、寺院财务收支、执行寺规戒律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并提出意见建议。民管会班子及时将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制定整改计划,整改结果及时在寺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僧人和信教群众的监督。二是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化管理,依法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方式,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寺院常规宗教活动采取上报备案制,跨乡镇、县、州等地区的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审核管理,并不断加强各活动场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秩序,提升管理水平,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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