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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棚户二区三号楼四单元601室暖气不热
来信人 00** 来信日期 2017-11-30
信件索引号 202300077
信件内容
棚户二区三号楼四单元601室暖气不热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共和县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17-12-01
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30日棚户六区住户反映:“关于棚户二区三号楼四单元601室暖气不热的现象”。根据住户反映的情况,17时42分,我局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会同四方热力公司、荣晟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小区调查了解,该户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4℃,且四方热力专业人员也对该户供暖设施进行了排查,供暖设施无异常现象;为了保证温度数据真实有效,19时38分,荣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此时室内温度23℃。根据《海南州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南政办[2008]71号)第十八条:供热温度标准及测量:(一)供热温度标准。在供热期内,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标准为16℃(-1℃)。居室、厅、厨房、卫生间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打通的和非住宅公共建筑不保证温度达标。我局工作人员表示,如住户再次发现家中暖气不热等情况,请住户及时跟我局联系,我局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跟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处理。
附:棚户二区三号楼四单元601室内温度计照片
                        
  共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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