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检察院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7月9日,共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我院提起的首例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系我院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以来办理的第一起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当中,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全案依法进行审理,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承担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2468尾鱼苗的费用2764.16元(已当庭缴纳);并在共和县县级媒体就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2月2日,本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20年11月20日、24日,被告张某某在位于国道109线2137公里+850米处的青海湖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24.68公斤。经鉴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被告张某某被共和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被告张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的行为,不仅造成青海湖濒危野生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青海湖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行为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青海湖裸鲤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中唯一的野生鱼类,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的生态系统中发挥着独特的核心作用,对确保青海湖地区生态环境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任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时刻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是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