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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8〕19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通知

2018-09-25 16:38:51 点击:[]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9

 

 

                   


共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一条  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县政府直属机构、二级机构等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监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设立宪法宣誓法台,台面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

    第六条   宣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监督人着装应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县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若需要也可单独宣誓。

第八条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机关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应当站于宪法宣誓台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依次整齐站立,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站立于宪法宣誓法台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第九条   宣誓仪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县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任命;

(三)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四)宣誓人宣誓;

(五)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果。

第十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后应当进行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在编在岗国家工作人员确定,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单位)分别组织。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