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市监行处字〔2018〕26号
当事人:共和县某小学;
负责人:关某某;
地址:共和县。
2018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某小学检查时,发现该校的校服无检查验收记录和委托送检报告,当场进行了抽检,经青海省纤维检验局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于2018年3月18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处理。
对于以上的事实,我们查证属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8年3月17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说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18年3月18日,12315行政执法指挥中心《案件处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三:2018年3月17日,该学校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法人代表身份;
证据四:2018年3月7日,依法对该学校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学校无送检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3月22日,依法对该学校负责人下达《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该学校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3月22日对该学校负责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书证;
证据七:2018年3月26日对该学校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学校的违法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八:2018年3月18日《立案审批表》(NO:LA63030000619)一份,证明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以上证据和事实均由该学校负责人签名认可。
综上所述,调查人员认为,该学校无检查验收记录和委托送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第二款“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存留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和第三款“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的规定。已构成学生服装无检查验收记录和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3月30日依法向该学校送达了共市监质行告字(201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学校当日提交了《关于某小学受捐不合格校服的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了该批服装无检查验收记录和未委托送检存在问题的情况,并请求免于处罚。2018年4月10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鉴于该校未按规定对使用校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未按规定委托送检,并提前将不合格校服发放使用,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决定对该学校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中“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1、能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以及《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之意见,鉴于该学校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共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